7月底至8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宣判7件假冒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眼药水)案,判决吉安、九江两地7家药品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分别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2006年11月22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珍视明文字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珍视明公司。2014年1月以来,珍视明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五花八门的假珍视明护眼液,严重侵害珍视明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收集证据开展诉讼维权,对各售假药店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珍视明公司诉称,2007年7月,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被评为高新技术产品。2009年7月,珍视明商标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31日,珍视明(眼药水)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珍视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10多年,覆盖全国30多个省区市、港澳地区,以及东南亚等地,得到广大患者认同。各售假药店销售侵犯珍视明公司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造成珍视明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珍视明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各售假药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今年春天,吉安、九江两地中院认定上述7家药品销售商侵犯了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
吉安市两家药品销售商不服吉安市中院作出的2份判决,珍视明公司不服九江市中院作出的5份判决,分别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对各方的上诉理由一一作出回应,综合考虑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性质、期间、后果和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判定各药品销售商分别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