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丰登商标引发格力美的大战 终审判决美的侵权

阅读:3078 2019-01-15 16:02:07 来源:中国工商报

7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下称泰锋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格力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专用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10元,同时判定泰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空调产品。

  格力公司于2010年2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五谷丰登商标。2011年4月21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号为第8059133号,核定使用在包括空气调节装置、风扇、电暖气等在内的第11类商品上,有效期为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2011年11月和2013年1月,格力公司代理人分别在位于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的泰锋公司所属的泰锋电器总店和苏宁电器珠海拱北店购买了美的公司生产的4套空调产品,产品上皆标注有五谷丰登标识。同时,美的公司的网页上共有19款不同型号的空调产品使用了五谷丰登标识。

  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空调)上使用了与自己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11月,格力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后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并在其网站以及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要求泰锋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珠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美的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格力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格力公司380万元,赔偿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510元,并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

  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在先、善意使用五谷丰登标识,且该标识为空调产品系列名称,起区分美的公司产品规格的作用,而不是区分商品来源,因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标识与涉案商标具有明显区别。

  经审理,广东省高院认为,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该标识与格力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在构成要素上近似,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美的公司需支付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10元。

  判决指出,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虽然注册了,却没有实际使用,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美的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美的公司无从借用格力公司该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获利。格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美的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给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损害该商标可能承载的商誉,因此格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以及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格力公司与美的公司同为我国家电行业影响力颇大的知名企业,因此本案判决发布后,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上海市二中院法官袁博认为,此案涉及近似标识比对、通用名称认定、合理使用抗辩、在先使用抗辩、侵权数额计算等诸多问题,虽然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修改前的《商标法》(下称旧法),但对修改后的《商标法》(下称新法)的具体实践仍有指导意义。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在赔偿数额上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二者遵循了不同的计算思路。那么,为何380万元的赔偿没有得到二审法院认可呢?

  袁博认为,美的公司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及相关证据(即格力公司虽然注册了该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在二审中被认可和采纳。根据新法,注册后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适用的是旧法,而旧法对此并未明确。对此,二审法院从法理和最高法的司法政策出发,结合新旧《商标法》的立法精神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表现出裁判者的智慧。他认为,“侵权就要赔偿”的思维过于绝对,不仅容易使个案处理有失公平,也会导致大量囤积商标的不良风气,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无论是在新法还是旧法的语境下,都应坚持“实际使用才能获赔”的理性思维。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则认为此案反映出的企业商标战略问题值得关注。他说,美的公司声称在2009年(格力公司申请五谷丰登商标之前)就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检索。令人不解的是,美的公司在检索后没有提出申请就直接使用了。如果该证据真实的话,说明美的公司在商标管理中存在漏洞。“这一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绝非小事。”戴嘉鹏说。

  重庆信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李先锋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待本案。他指出,格力公司根据家电下乡、服务“三农”的市场特点,申请注册的五谷丰登商标,虽然属于耳熟能详的吉祥用语,但用在家电产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是一件漂亮的商标。格力公司及时进行了注册保护,通过诉讼有效打击了竞争对手。当然,格力公司也应该重视商标使用问题,避免因三年不使用被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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