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竞争违法行为突出

阅读:3919 2019-01-15 15:53:05 来源:中国工商报

 便利店“傍名牌”、蛋糕店网上虚假宣传……进入4月,笔者查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明显增多,性质大多为“傍名牌”和虚假宣传,且集中在食品行业,表现形式为销售企业伪造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网上虚假宣传等,这些动态当引起全系统注意。

  上海市工商局新公示的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均与企业名称违法相关,违法主体都是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中,4件涉及伪造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1件涉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在上述案件中,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查处的吴某不正当竞争案特别引人注目。该案除了“傍名牌”,还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接到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的投诉,称有人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经查,当事人吴某于2014年10月18日起租赁商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便利店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上,使用了知名企业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特有的“番茄”图案、“喜士多”文字、C-STORE英文等注册商标标识和“喜士多便利连锁”字样。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罚款1000元。

  涉及食品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同样不可小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公示的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5年2月5日,该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物流城进行检查,发现一辆货车上装有未卸的3种不同包装的酒,当事人在酒的外包装上标注“中华名酒第一村”,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销售、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在酒的外包装上标注“中华名酒第一村”,而当事人无法提供此称号的评比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对“中华名酒第一村”进行广告宣传的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海口市工商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万元。

  4月以来,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的案件也在增多。在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上海印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自2013年3月22日起在其网站上宣传其“品牌创建于1847年,是英国本土品牌,最初源自于安德森利特尔顿先生的手工蛋糕作坊”等内容。而实际上,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2年,商标INCAKE于2012年12月12日在英国注册,并授权当事人使用;商标IN英伦时代CAKE于2014年4月28日在中国注册,并授权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依据。经查,此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为增强品牌认可度、提高销售业绩杜撰而成。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其罚款1.5万元。

  4月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案件有所更新,吉林省工商局网站开设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项目。截至4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已公示行政处罚案件3183件,贵州省工商局公示案件1647件,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案件900件,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公示案件191件,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案件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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