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驳回理由

该标志含“杞”,使用在除“枸杞”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
产生误认;且该标志含“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
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
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商标分类69660613